本文來自微信公眾號:趙森寫字的地方,作者:趙森律師,題圖來自:《我們與惡的距離》
本文來自微信公眾號:趙森寫字的地方,作者:趙森律師,題圖來自:《我們與惡的距離》
這是一個老生常談的話題了,老實說,我也寫不出什么新意。
之所以想寫寫這個點,是因為剛剛讀了董坤博士的《偵查行為視角下的刑事冤案研究》,有感而發。
董坤博士曾長期在最高檢檢察理論研究所任職,其思想或者建議無疑會對當時的刑事立法及司法產生一定的影響,由此也可以間接一窺當時的頂層構思
書中談到遏制刑訊逼供的全面構想時,就訴訟制度、證據規則層面上的設計而言,董博士認為,首先,應當調整偵查訊問的相關法律法規,適度放松對偵查訊問手段、方式的限制。
具體而言,其認為,存在對訊問權力制約規則不切實際,對犯罪嫌疑人權利過度保護,對偵查訊問限制過多的問題。以排非規定為例,刑訴法規定…...嚴禁以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方法收集刑事證據…...
就該規定而言,從應然層面而言,如果能落實到位,應該可以起到有效防范刑訊逼供及其他非法取證行為的。
然而,董博士提到,許多學者對此款提出異議,認為全面嚴格禁止威脅、引誘、欺騙的方法不符合訊問活動的一般規律和基本特點,因為訊問過程中,語言的多樣性,信息傳導多向性本身包含了很多模糊信息等。
故此,學者們的建議是修改法律過程中在制度層面解凍訊問的寶貴意見。令人欣慰的是,2010年的排非規定,吸收了這些寶貴建議,對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絕對排除沒有嚴格限定到適度引誘和欺騙的范圍。
本書是十幾年前寫就的,十幾年后,如果董博士回望這些年的司法實踐,不知其會如何做出結論?。
以我作為一個刑辯律師的經驗看,訊問手段和方式確實是放松了。但刑訊逼供似乎并沒有減少多少,尤其和指居相結合的刑訊,很多案件中都是標配了,而且手段越來越隱蔽。
除了刑訊之外,當下的訊問實務中,更多的是欺騙和引誘。以我辦過的案件為例,偵查人員以從輕處理為由欺騙被告人拿到想要的口供后,實際上本應該以行政處罰結束的案件變成刑事處罰結束,這種欺騙,是否應該予以排除呢?
職務犯罪案件中,以不處罰行賄人為誘惑,引誘行賄人作出不利于被調查人的口供,而實際上無視行賄事實是否存在,僅僅為了壘高受賄數額。這種情形下的引誘是否應該予以排除呢?
理論上來說,這些人的口供當然都是應當被排除的。但實際上呢,基本上都不會被排除。
無論法檢都傾向認為,這些離刑訊逼供還差得很遠,還達不到影響嫌疑人或被告人自由意志的程度,因此不予啟動排非程序。
是的,這些確實離刑訊逼供很遠,但這些人的供述或陳述的真實性,怎么來保障呢?
眾所周知,我們作為大陸法系國家,是一個重視真相甚于程序的地方,尤其看重所謂結果公正。
但,至少當下的司法實踐中,司法官們傾向于認為,只要在偵查環節做了供述,一般情況下,都會予以采信,而無論這些供述是否符合事實。即使證據是“虛假印證”,也沒人在乎。
左衛民教授在《刑事訴訟的理念》中指出,法官通過庭前的閱卷以及背靠背的秘密調查,對案情形成了相當成熟的認識和看法,因此,辯方希望庭審抗辯活動改變法官的預判,往往難乎其難。
難乎其難!
這也是很多辯護律師選擇庭外辯護的重要原因,因為庭審基本流于形式了,包括庭前會議,排非難,難于上青天。
因此,放松了訊問方式后,不僅沒有起到遏制刑訊逼供的效果,反而使得虛假供述或陳述在司法實踐中大行其道。
董博士的第2個建議是:調整證明流程,降低控方的證明標準。
具體而言,對一些特殊案件如毒品犯罪、職務犯罪等,降低追訴標準,進行舉證責任倒置。另外,采用推定的形式降低證明難度,緩解取證壓力。尤其對一些案件的主觀要件的證明, 其引用《聯合國反腐公約》和《聯合國打擊有組織犯罪公約》中的一些條款,證明自己觀點的正確性。
且不說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是否存在,但我很懷疑董博士提出該建議時是否在實務中進行過認真的調研。
很遺憾,董博士的該點建議在司法實踐中也大行其道,但是否起到了遏制刑訊逼供的作用,恐怕是不容樂觀的。
很多案件中,如尋釁滋事、非法經營、組織領導傳銷等罪名中,雖然沒有規定可以采取推定,但實踐中卻往往可以見到推定大行其道,也經常看到有辯護人吐槽。
我在辦理的一個組織領導傳銷罪中,被告人提出了很多有利于自己主觀明知的意見,比如在開始做事之前,其合作伙伴明確告知,自己的平臺是合法的,不僅有律師的背書,還有研討會省公安廳領導的背書。
所以,自己才放心和其一起做事。在做事過程中,就平臺中客戶提出的問題反饋給合作伙伴后加以改進后,成了公訴人指控其構成犯罪的重要原因,公訴人認為,其提出的建議吸引了更多的客戶,因此么,其有傳銷的故意。
我很疑惑,這些案件中,如果嫌疑人希望為自己的主觀意圖辯護,應該提出什么無罪辯解才能被采納呢?還是說,無論提出什么辯解都不重要,因為公訴人已經推定且被法官接受呢?
還是回到題目的問題,如何遏制刑訊逼供?
董博士的建議在實務中顯然落了空,不僅沒起到應有的作用,反而讓司法機關在一些案件中入罪更加容易,嫌疑人的權利保障不僅沒有到位,反而更加滯后。
竊以為,如果真想遏制刑訊,也很簡單:將同錄交給辯護律師,嚴格落實刑訴法規定的排非規定,如此,我想,至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刑訊吧。
本文來自微信公眾號:趙森寫字的地方,作者:趙森律師(前檢察官,上海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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